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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电总局规定电视剧插播广告不超90秒

2009-9-12 10:59:14 作者: 来源: 点击:
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,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,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。

办法规定,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。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,不得随意插播广告。

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。其中,广播电台在11:00至13:00之间、电视台在19:00至21:00之间,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。在执行转播、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,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。

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%。其中,广播电台在11:00至13:00之间、电视台在19:00至21:00之间,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(次)。

播出电视剧时,可以在每集(以45分钟计)中插播两次商业广告,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。其中,在19:00至21: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,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,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。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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